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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斋随笔》卷十六·治盗法不同

朝代:宋代 作者:洪迈

  唐崔安潜为西川节度使,到官不诘盗。曰:“盗非所由通容,则不能为。”乃出库钱置三市,置榜其上,曰:“告捕一盗,赏钱五百缗。侣者告捕,释其罪,赏同平人。”未几,有捕盗而至者。盗不服,曰:“汝与我同为盗十七年,赃皆平分,汝安能捕我?”安潜曰:“汝既知吾有榜,何不捕彼以来?则彼应死,汝受赏矣。汝既为所先,死复何辞?”立命给捕者钱,使盗视之,然后杀盗于市。于是诸盗与其侣互相疑,无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内遂无一人为盗。予每读此事,以为策之上者。及得李公择治齐州事,则又不然。齐素多次,公择痛治之,殊不止。他日得黠盗,察其可用,刺为兵,使直事铃下。间问以盗发辄得而不衰止之故。曰:“此由富家为之囊。使盗自相推为甲乙,官吏巡捕及门,擒一人以首,则免矣。”公择曰:“吾得之矣。”乃令凡得藏盗之家,皆发屋破柱,盗贼遂清。予乃知治世间事,不可泥纸上陈迹。如安潜之法可谓善矣,而齐盗反恃此以为沈命之计,则变而通之,可不存乎其人哉!

参考翻译

《容斋随笔》卷十六·治盗法不同 译文

唐朝的崔安潜被委任为西川节度使,到任后并不先去整治社会上的盗贼,他说:“如果没有所经之处人们的通容,盗贼就无法达到目的。”于是,他从公家仓库里拨出巨款放到三个市场上,并且张贴告示宣布:“告发和捕捉到一名盗贼,赏钱五百缗(一千文为一缗)。如果同伙告捕,则免其罪,赏钱和一般人一样多。”不久,有人送来了一个盗贼。盗贼很不服气地向捕捉他的人嚷道:“你和我一同为盗十七年,赃物都平分,你怎么能捉我呢?”崔安潜说:“你既然知道已经出了告示,为什么不将他捉来?如果你把他捉来,那么他应当被处死,而你则要受到奖赏。现在你既然已经被人家告发了,就应当处死,还有什么可说的呢?”随即下令付给捕盗者赏钱,让盗贼亲眼看见,然后将这个盗贼在街市上处死。

洪迈简介

洪迈(1123——1202),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副丞相、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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