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与敌战,若敌人初来,阵势未定,行阵未整,先以兵急击之,则胜。法曰:「先人有夺人之心。」
春秋,宋襄公及楚人战于泓,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济。司马子鱼曰:「彼众我寡,及其未既济,请击之。」公弗许。既济,未成列,子鱼复请,公又不许。及成列而战,宋师败绩。
大凡对敌作战,如果敌人刚刚来到,其阵脚还没有立稳,队形未来得及整顿,应当先机出兵急速进击它,这样就可以取得胜利。诚如兵法所说:“先发制人,有致敌丧魂破胆的作用。”春秋时期,宋襄公率兵与楚国军队交战于泓水之域。宋军已经摆好阵势,但楚军还没有全部渡过泓水。这时,司马子鱼向宋襄公建议说:“楚军众多,我军寡少,应当乘其还未全部渡河之时,请君王下令急速攻击它。”宋襄公没有同意。等到楚军全部渡过泓水但尚未摆好战斗队列之时,子鱼再次请求宋襄公下令部队攻击它,宋襄公又没有同意。直到楚军摆好队列,宋襄公才指挥部队与其交战,结果遭到惨败。
本篇以《先战》为题,旨在阐述运用“先发制人”作战原则的条件及其作用问题。它认为,在与敌人作战中,对于立足未稳的来犯之敌,应当采取“先发制人”,打敌措手不及。这样,可以迅速瓦解敌人斗志,夺取作战胜利。这里引自《左传》的“先人有夺人之心”一语,其主旨在于论断“先发制人”原则在战役战斗上的重要作用问题。战争的历史经验证明,在具备先发制人的条件下,敢于先敌发动攻击,就能迅速取得作战胜利;不敢先敌发动攻击,将会贻误战机而可能导致作战的失败。春秋初期,宋襄公败于楚军的泓水之战,就是一个在具备先发制人的条件下,不敢先敌发动攻击而最终导致失败的典型战例。周襄王十四年(公元前638年),宋、楚两国争夺霸主地位而交战于泓水之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