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字,在现代都认为是交朋友的“友”的意思,然而在先秦时期,“朋”是朋,“友”是友,各不相干,意思也不一样。“朋”,都是用为“同类”之意,即同样类别之人,也就是志同道合之人。志同道合之人也互助合作,即称为“朋友”。志不同道不合之人,亦不互助合作,即不能称为“朋友”。在古人那里,凡是认识的人,或是熟悉的人,一般都称为“乡党”,或是熟人,只有有了特殊关系的人,如志同道合之人,或有互助合作关系的人,才分别称之为“朋”或者是“友”。而对待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本章所说的重点即在于此。
因此,所谓互助合作,就是不能要挟强迫长辈,不能要挟强迫尊贵的人,不能要挟强迫兄弟,而是看其人生规律,也就是志同道合的意思,因此不可以有要挟强迫的因素在里面。就拿我们现代来说,甲公司自恃有特殊的技术而与乙公司互助合作,其要挟强迫乙公司答应他某种条件,这样的互助合作是注定要失败的。两个人的互助合作,两个公司的互助合作,或两个国家的互助合作,首先应该在平等的地位上,才能互助合作得长久。这就是国家施政,或个人对待别人的行为方式,也是最佳行为方式。如果要挟了,强迫了,不平等对待了,就不是最佳行为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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