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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

  致人于死,莫逾构其反也;诱人以服,非刑之无得焉。刑有术,罚尚变,无所不施,人皆授首矣。

  智者畏祸,愚者惧刑;言以诛人,刑之极也。明者识时,顽者辩理;势以待人,罚之肇也。

  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人不言罪,加其罪逾彼;证不可得,伪其证率真。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

  人刑者非人也,罚人者非罚也。非人乃贱,非罚乃贵。贱则鱼肉,贵则生死。人之取舍,无乃得此乎?

参考翻译

《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 译文

让人达到死亡的境地,没有比构陷他谋反更能奏效的事了;诱导人们做到服从,不刑罚他们就达不到目的。刑讯是讲究方法的,责罚贵在有所变化,施行的手段没有限制,人们就都会伏法认罪了。有智能的人畏惧祸事,愚笨的人害怕刑罚;用言语来杀人,这是刑罚中最高明的。聪明的人能认清当前的客观形势,愚顽的人却一味辩说有理与无理;按照形势的要求对待他人,这是责罚人的出发点。死亡可以接受,痛苦难以忍耐,给人动刑选取他们不能忍受的。读书人忍耐不了屈辱,人们都担心株连自己的亲人,惩罚人要攻取他们不情愿处。人们不承认有罪,就此加害他的罪名比原来的罪名还大;证据不能得到,伪造证据大概像真的一样。刑罚有做不到的地方,诬陷却什么都可以做到;不要担心给人加罪没有名义,只担心君主没有猜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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