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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不担当”找“借口”

作者:admin 发表于2022-01-27 08:04 阅读(0)

  莫为“不担当”找“借口”

             文|山里人 
上半年去市上一家医院住院,因是外地“医保”,只能采取先全额、后报销的办法。住院、医治、出院一切正常,开具发票时却出了“故障”:发票上没来由的打上了“民政救助”四个字,且直到三个月后单位通知我说:因为享受了民政救助,故其中的费用不能报销才发现事情有些不对。电话询问医保主管部门,态度和蔼,回答直接:发票开具错误,应当纠正。不料去发票开具的地方询问,回答却是:“这是我们发票的规定格式。”且是那不锈钢护栏后面的几个人同声回答。既然是固定格式,我就需要知道这个民政救助的钱我该找那个部门去办理。回答却是极其奇妙:“不知道,我们就是这样的规定。” 还说她们管不了,让我去找领导。你有规定应对,我却无法报销费用,最后,交涉了半天只是出具了我不是享受该项救助的对象的一纸白纸证明,至于后面的事情似乎于他们无关:发票就是这样规定的,也出具了证明,似乎一切顺理成章。但是,作为个人,我要去异地办理的车船食宿谁来承担,我拿着一张只盖了公章的白纸该去找谁来办理?无端生出的这些烦恼去如何处置?
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据实填写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一些专项规定也应该是有具体使用方法。对于具体办理人员来说,必须明确开掘的相应要求,而对于这样一个明显不适合的问题却用了“规定”来答复,显然,这是为自己的失误在寻找借口。一个不熟悉自己工作范围和职责的人,是不是不应该坐在那个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椅子上装模作样?同时,对于自己的失误,却用一张只盖了公章进行说明的证明来掩盖自己工作的失误,是不是明显的推卸责任?对于只有约定“看病”权益的双方,你有什么理由强加给我除此之外的其它“规定”?
如果说这是一个单位个别人的个别行为的话,无独有偶,还有类似的事情。七月份,去市内那家最大的医药连锁店开具平时的购药发票,好像这家店对“会员”有平时购买记账,年内累计开票的规定。事实上,这是减少发票数量、加强发票管理,利已利人的好方法。向收银员说明了来意,一个三十左右的女士让我把电话号码、姓名等等写下来。我告诉她,本人有眼疾,书写怕是看不清楚,还请示能不能我说她在电脑上核对,结果是必须要写,只好在那不足一尺的柜台上写了下来。不料,写完后只是看了一眼,又让我去对面开票。去了对面,另外一个营业员又让我重复写了一遍,我自然又是重复了不写的原因,结果还是要写,于是又写。不料对面光线昏暗,又是在那摸着写,于是营业员看不清楚,最终还是说了半天,才核对明白。
没来由的生了一肚子气。
办理会员时为什么我说的号码和姓名不用写就能在电脑中正确输入而现在却不能?为什么不只是要写还要反复的写?我还是忍住心中的不满又说了,看着屏幕一个字一个字的纠正。
刚才那个看似比这个老练一些的营业员过来了,接过这个小姑娘的话,又反复的问,叫什么?身份证号?开什么药?
发票怎么开是有规定的。我买过什么药你开什么药你按明细填写就是,难不成我要开龙胆凤肝也行吗?为什么卖药是说出姓名就能找到购买的药品为开具发票时却找不到?
三番五次的问我。
事情还没有完。当初办理会员时说:只要办理了会员,凡属市内的他们都联网,可以一并开具,结果是我在他们其它药店买的根本就查不到。我终于忍不住了。
事情虽然小,却反映了服务行业的一个弊端:行业服务要求和从业人员的素养的差异。药店也许规定了具体的服务流程(这家连锁药店快成这个城市的名片了。)来保证发票开据信息的准确无误和服务周到,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却是千差万别,比如我遇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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