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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告子章句下·第六节 读解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即当不当官,当官干不干事,有没有贡献的问题。按照社会行为规范,既然要当官,不论是为民还是为己,都应该干事,都应该有贡献。然而,孟子认为,虽然都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但人生有不同的道路,人们的所作所为也就不同。不能因为有相同的社会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就必须一致。虽然,王豹住在淇水附近,而河西的人都善于唱歌。绵驹住在高唐,而齐国西部的人都善于唱歌。华周、杞梁的妻子因为善于哀哭她们的丈夫,从而使国家的风俗改变。内在有什么内容,外在就会表现出来。但这里面有个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不能仅以表面现象来看待内在的实质。一个社会,有邪恶与贤能两种势力,当邪恶势力占上风时,贤能的势力表现不出来,但这并不代表这个社会环境中没有贤能势力,没有贤能的人。同理,当贤能势力占上风时,也会有邪恶势力存在。从表面现象看,孔子似乎是为了一块祭祀的肉,但实质上这是孔子对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祭祀仪式的一种反对。由于一般人不懂得祭祀仪式的规范,所以就会欣欣然接受祭肉而兴高采烈,或者得不到祭肉而破口大骂。孟子在前面就多次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置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顾,岂不乱套了吗?所以,人们应该在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下,选择出最适合于自己的,又于国于民有利的行为方式才对。

参考资料:

1、 佚名.360doc.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204/15/3728705_74957328.shtml

《孟子》告子章句下·第六节原文

  淳于髡曰:“先名实者,为人也;后名实者,自为也。夫子在三卿之中,名实未加于上下而去之,仁者固如此乎?”

  孟子曰:“居下位,不以贤事不肖者,伯夷也;五就汤,五就桀者,伊尹也;不恶污君,不辞小官者,柳下惠也。三子者不同道,其趋一也。一者何也?曰:仁也。君子亦仁而已矣,何必同?”

  曰:“鲁缪公之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贤者之无益于国也!”

  曰:“虞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不用贤则亡,削何可得与?”

  曰:“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绵驹处于高唐,而齐右善歌;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有诸内必形诸外。为其事而无其功者,髡未尝睹之也。是故无贤者也,有则髡必识之。”

  曰:“孔子为鲁司寇,不用,从而祭,燔肉不至,不税冕而行。不知者以为为肉也。其知者以为为无礼也。乃孔子则欲以微罪行,不欲为苟去。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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