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在冬季劳动时,得放宽其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
参考资料: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